索引号: hmsylbzj/2020-0033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区医疗保障局 文号: 海医保发〔2020〕65号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海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 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 管理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海门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16: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常态化开展,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海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制定的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5号);

2.关于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 号);

3.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

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

5.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19〕2号);

6.关于印发《南通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通医保发〔2019〕40号);

7.关于印发《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人社规〔2017〕9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海医保发〔2019〕43号);

9.国家、省市以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

二、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内部管理方面

1.未建立健全医保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

2.未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要求参加医保部门召开的医保会议或组织的业务培训,未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